遛狗还不带狗绳?您可能会收到罚单!
2021年1月22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,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。这是《行政处罚法》实施24年后的第三次修订,对适应新时代要求,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,具有重要意义。
在此之前,执法人员发现处理占道经营、违规遛犬等违法行为时,如果要进行行政处罚的,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,调查及提供各种证据材料,包括现场勘查、勘查笔录、询问笔录等;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、要求听证等权利;同时执法人员制作卷宗,备查存档。如果遇到当事人拒不配合的话,处罚将难以进行下去。
现在,即将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,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,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
这就意味着,7月15日以后,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占道经营、违规遛犬等违法行为时,比如违反《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之规定:“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一)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,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;(二)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;(三)不得让犬只在庭院、楼道大小便;(四)携带清洁用具,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,维护公共环境卫生;(五)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;(六)不得乘坐公共汽车、电车、营运客船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;(七)不得进入火车站、汽车站、广场、公园、运动场馆、游园、商场、饭店、露天餐饮夜市、影剧院、歌舞厅、浴池等公共场所;(八)不得进入机关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医院(不含动物医院)等单位。”可以采用简单程序,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听取陈述、申辩后,当场作出处罚决定。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、不配合执法的话,执法部门可以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要求,将处罚决定书邮寄到当事人住所地。
城市管理是综合执法的重要领域,社会敏感度高、执法领域多、执法难度大,新修订的《行政处罚法》在第十八条,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明确出来,固定下来,让城管执法不再尴尬,真正的有法可依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如意湖中队将按照规定,加强学习培训,完善管理和协调机制,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,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。